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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消委会:境外游人身损害旅行社应先赔付

类别:深圳旅游 日期:2017-12-7 12:38:38 人气: 来源:

  本报讯 (钟大修 记者傅江平)随着国民旅游消费增多,旅游和安全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近日,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召开公开,与消费者代表就境外旅游中遇到的人身损害纠纷案例进行了讨论沟通。消委会表示,消费者境外出游如果遇到人身损害,旅行社应先赔付再追偿。

  据悉,今年1~9月,深圳市消委会接到有关旅游方面的投诉407,同比增长27%。深圳市消委会认为,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相较于消费者,对产品线、业务内容、法律知识等方面更熟悉,旅行社应更严格履行安全提示、安全保障及救助义务。另外,旅游创新产品具有要素多、链条长、服务内容杂等特点,而法律或有滞后,旅行社不能以自助游、半自助游等为借口规避自身应负的责任。在游客人身损害时,从便于消费者角度考虑,旅行社应先行赔付,再向其他侵权主体追偿。同时,随着国民境内游和出境游消费增多,旅行社应强化风险提示义务,严格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对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在合同上作重点说明和警示。

  据悉,此次深圳市消委会召开公开的背景是因为一典型案例:陈女士于2017年4月8日向深圳某旅行社购买了5月13日~26日、挪威双峡湾及冰岛14天旅游服务项目。在行程第3天(当地时间5月15日),陈女士乘坐的车辆在冰岛发生车祸,致双侧10条肋骨多发骨折、部分断端错位扭曲、胸腔积液。车祸发生后,虽然旅行社及领队采取措施联系救治,但陈女士认为旅行社在处理后续事宜的过程中不负责、推拉拖延,严重影响其身心康复。陈女士要求旅行社负完全责任,向本歉,并支付医疗陪护费用、损害抚慰金及相关赔偿费用。接到投诉后,深圳市消委会经过详细的调查核实,立即对双方进行约谈,但双方在责任划分及赔偿数额方面未能达成一致。

  根据法律来看,《旅游法》第70条的第3条款,旅行社在游客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和救助义务的,应该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旅业资深律师闵令波对此表示,根据他长期参与旅游纠纷的实践经验,如果旅行社组织游客集体出行过程中出现意外,由旅行社担全责;游客活动期间,旅行社只承担提示和救助义务,如果旅行社没有做到这两项义务则应承担相应责任,但这两项并不是全责,是次要责任和补充责任。

  深圳大学教授王庆国则发表了不同观点,他认为,如果旅行社能多主动承担一点责任,可以证明国旅是一家有责任、有、有口碑的企业,旅行社不仅要从法律角度考虑,更多地要从人情、出发,而不是从冷冰冰的法律条款出发,消费者权益才能得到更好保障,这样才能赢得更多的消费者,中国的旅游市场也才能真正兴旺发达。

  为此,有关专家,旅游消费者在选择出游和旅行社之前,应该重点关注旅行社的资质、品牌和信誉,签订完整有效的合同服务协议,确保行程的各项安全,规避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同时,不应只是关注价格因素,更多的应是重视质量和自身旅游途中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方能实现愉快、难忘而有意义的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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